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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房屋产权证的各种心态

对待房屋产权证的各种心态

    产权证是物权的法律保障,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是非常重视的。重视归重视,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房产证办理的快慢,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存在各种心态。


  先说普通的,比如一次付款的情况,购房者肯定是急于办理房产证,因为只有房产证到手了,才说明自己支付的房款有了法律保障,关于所购商品房的种种猜测才能终止,一直悬着的心才踏踏实实地落到了肚子里。同时,房产证办理完毕以后进行房屋的转让、抵押等等都非常方便,也就可以看到自己选择是否争取,投资是否能够取得收益,也能随时根据行情变现盈利。这种情况下的开发商呢,有些就不愿意办理房产证,道理很简单,就是资金的问题。从办理房产证的程序上看,只有开发商把大产权办理完毕才能办理分到购房者的小产权,这里的大小纯粹是尺寸的比较而不是法律程序欠缺的那种“大小”。购房者的全款在开发商手中,收的钱多支出的少确实是盈利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产权证办理的快慢也取决于开发商的态度,个人看法是:少赚一些就快些,资金流动起来才能生财。一家之言,欢迎批评。


  再说说特殊的,就是购房者采取的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急于办理房产证的。按揭贷款一般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这里不妨赘述一下这个流程: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以前,购房者的贷款由开发商进行担保,一旦购房者不能还款,开发商要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保证责任。在房产证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办理之前,购房者的房产证要收押在贷款银行进行质押。在房产证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以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解除,此后购房者不能还款的话,银行可以依据抵押条款用购房者的房屋变价受偿。明白了这个程序,不难看出,开发商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以前风险是很大的,所以,房产证快些办理下来,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就能够快些解除,对开发商是有利的。事物都是两面的,这时候,有些购房者就不着急了。一方面房产证办理完毕了也要进行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转让和再次抵押都是需要通过贷款银行同意,麻烦是不必说的了。另外一方面,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购房者必须交纳相关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这些费用对于精明的购房者来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体现,晚交比早交在经济上有些优点。


  另外还有一种更特殊的情况,就是还有购房者想得更远,考虑到了制约开发商的作用。确实,购房者和开发商对峙的时候,手中的武器有些匮乏,这时候,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就成为了一种潜在的筹码。如果房屋出现了问题需要和开发商交涉的时候,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有些牵强(而且是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码事)。有的购房者想:我不办房产证,让开发商一直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发生和开发商的矛盾,我不还款,让你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着急就会解决问题。对于这种方法,我认为不妥,因为这侵害的是贷款银行的利益,虽然开发商受到了压力能让购房者受益,但是购房者不能按期还款,对于购房者自身的个人信用还是有负面影响的,随着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不断完善,这个方法还是不可取的。


  说了这么多,房产证办理快慢的大趋势当然还是越快越好,对于开发商来说,快些可以集中精力继续开发新的项目,对于购房者来说,房产证是法律保障,快些可以加速二级市场交流。而且,法律对于物权的承认也需要产权证书,总是停留在一种中间状态在法律操作上造成的就是法律关系不明晰,不利于抓住重点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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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情况导致房产证"难产"

一、开发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二、开发公司手续不齐全或因历史遗留问题,如用地报建资料不齐,有违章建筑等。三、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确权。四、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市国土房管局鉴证),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五、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如为了迫使小业主补交房款,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六、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如派出所、居委会、幼儿园、学校、邮政局、配电房等),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七、楼盘被法院查封。八、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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