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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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的交纳应以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为准,这种约定就包括物业管理费交纳的起始时间、金额、付款方式等。只要这些约定不违背当前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
原则上,物业管理费的交纳起始时间以房屋交付为准,而不是以是否入住为准。交付前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交付后由买房人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这一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交付后的房屋物业服务费是由买受人或其使用人承担的。当然如果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并未入住,或者有较长一段时间可能让它空置,此时房屋买受人应与物业管理企业或前期物业提供者协商物业服务费的交纳起始时间和标准,并将该协商结果写入物业服务合同,否则,买受人可能面临虽未入住但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