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请教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问题
1、麓谷E家人在与购房者协商房屋销售合同条款的时候两次答应按国家标准电梯提供双电源回路供电,但在签署合同时又拒绝把这条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我们担心房屋验收时他们会用所谓的基础电源双回路蒙混过关,取得合格证书。另外现在在合同条款的协商双方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如果协商的时间超过了开发商在房屋认购书上要求购房者签约的时间,从法律的角度开发商是否有权认定消费者违约。
开发商的补充条款第九条是:由于受买人的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的,受买人在接出卖人15内必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15内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受买人应按总房价的每日万分之二向出买人承担违约金:超过三个月,视为买卖人自动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理该房屋(但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达到交房条件的情况除外,同时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我的感觉是非常没道理,但不知道他们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十分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因为在我们的团体内已经有不少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签合同的同时签了这样的补充协议了。
2、我买了套锦湘的房子,已经交了首付,在合同中土地出让方式是综合用地,年限50年,但开发商有个声明,土地使用年限正在更改中,保证交房时是70年的使用年限,这个声明作为附件5粘在合同中。请问,使用年限到底能不能更改?否则的话,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24 21:04:03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