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
二、初审
三、 审核(经办)
四、复审
五、 审定
六、 送发、校核、核发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正式立卷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20个工作日内发选址意见书,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现场踏勘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时间由踏勘完毕或协调完成后起算)。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建设单位须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1、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书面报告。报告应提出申请选址的理由或需调整、变更用地性质的申请并作土地用途变更后的说明。
2、 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有关批复文件或土地出让协议书;
通过挂牌、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批准书;
已拥有土地使用权,但需调整用地或变更用地性质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及其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文件。
4、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有关项目须征求环保、水利、园林、消防、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5、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地质勘探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 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电子文件)。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管理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时限:按照标准查收申报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或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规划管理科科长备案。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 已按顺序统一装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分配至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说明原因,退回规划管理科工作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经办)
标准:
1、 申办项目用地应符合《梧州市总体规划》、所属地块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2、 申办项目用地应符合市政府批准文件要求(征占集体地项目)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要求(征占国有土地项目)。
3、 临时用地有使用期限。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管理科工作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对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退件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终结审批,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稿,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2、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稿)》,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稿)》立案号与《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立案表》的立案号相同。规划用地许可证审批文件、图纸整理成套。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规划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进行审核。
按照复审标准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并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 主管委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六、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此项可缺)、审定人员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稿办理经过”上的签字齐全;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图符合经办要求,为表示清楚可另附工程位置关系图;
4、全套申报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5、退件通知书稿经审定人员审定签字。
本岗位责任人: 规划管理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符合工作标准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稿》、办理经过、附图及申报文件装入工作袋内转送校核人员。
退件通知书稿及申报材料转核发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文件、图纸整理成套,附图齐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稿》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此项可缺)、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稿》一致,无丢字、错字等现象,附图与批文、立案表有关内容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 :规划管理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在附图上加盖审批章并填写发文号;打印制作《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移交核发人员。
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1个工作日。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立案表”的立案号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立案号相同。
2、退件通知书稿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位人: 规划管理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核发。
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办人,并请申办人在有关表格上签字。
将退件通知书稿及申报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