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强律师房产维权之——购房合同条款点评 任何市场最终必将

孙强律师房产维权之——购房合同条款点评
任何市场最终必将走向诚信,房产市场也不例外。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开始关注诚信,并努力营造诚信。对于任何问题和现象不能仅归责于个人和单位,而应从社会制度的层面分析。业主的苦还说得出,开发商的苦却是说不出的。我们在将心比心理解开发商创业艰辛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拥有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在房产诚信的春天来临之际,让我们与开发商一起共度暖冬。
1、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按揭。如买方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无法提供按揭款时,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买方应一次性付款,否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买方所交定金不退……”
本条款,合同解除权在卖方,定金处理权在卖方。对买方而言,该房不买也得买,想退也不能退。
第一,卖方有义务告知、审核买方的贷款条件。对于银行贷款条件,买方是外行,自己不一定清楚能否贷到款,但卖方应该清楚。既然卖方同意将房卖给买方,则有理由相信卖方认可了买方的贷款资格。第二,买方有义务向卖方获悉自己的贷款条件。买方应当努力获悉有效信息,了解自己是否有资格按揭。如买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无法提供按揭款,而使卖方遭受损失,那倒应承担责任。
如不是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按揭款时,将所有责任加到买方身上,则勉为其难。买方之所以按揭就是因为一次性付款困难,而此时不但不准买方解除合同,还要求一次性付款,岂不是雪上加霜?结果是买方束手就擒,卖方自然理直气壮地解除合同,定金,也就顺理成章地归卖方所有。但定金,其性质应为买方愿意并实施申请贷款行为的担保。至于能否贷到款那不是买方能左右的,更不是定金能决定的。申不申请贷款与定金有关,能否贷到款与定金无关。
2、交房标准:“卖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方”
该条的关键在“验收合格”,这是交房标准。那“验收合格”又是什么标准?
“验收合格”是指由卖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竣工房屋进行验收,通过,则为验收合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卖方的关系是,受卖方委托,为卖方工作,收取卖方报酬。如果房屋在交付业主时,验收不合格,则业主可拒绝收房,卖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必须经验收合格才能交付,这是法律规定。但这种交付的本义是:施工单位向卖方(建设单位)交付房屋的标准为验收合格。至于卖方向业主交房的标准则由合同约定。但验收合格是最低标准。
3、延期免责:“下列原因卖方可延期交房:不可抗力,政策因素,重大技术问题……”
本条的引深意义是:卖方想何时交房就可以何时交房。
民法上的免责理由只有不可抗力。如为政府的政策因素导致延期交房,卖方应先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找政府报销。如为技术问题而延期交房,只能说明卖方没有开发实力,这是卖方自己没能力,还好意思说出口?
但一旦业主签署本条,事发后再找卖方麻烦,那就是业主不讲理了,别说找律师就是找法师恐怕也无回天之术。
4、设计变更:“经批准规划、设计变更的……视为接受变更。买方退房的,卖方将已付款并利息退还买方”
仅仅是退还买方付出的,那买方期待利益的损失该由谁买单呢?对本条而言,卖方不亏不赢,买方只亏不赢。
5、房屋交接:“……买方不得拒绝收房,否则卖方有权将该房转卖他人”
只要在莫名其妙的《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就会认定买方已接收房屋,且无异议。至于将来发生纠纷,买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不是买方投诉无门,而是可能被投诉部门的人扫地出门。
房屋有问题,买方有理由,当然可以依法拒绝收房。而且收不收房是买方的权利,交不交房才是卖方的义务。对于是否行使权利,谁都不能横加干涉。按本条规定,就算房屋再歪七趔八,业主也得收。至于将房屋转卖他人,目的只是幻想买方老老实实收房,免除卖方麻烦,除非卖方真有胆量敢一房二卖。所以该条款的作用只是卖方自我安慰。
6、产权交付:“房屋交付后365日内,卖方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这是现行惯例。但,第一,法律规定,应当在60日内备案登记;
第二,法律规定,未约定登记期限的,在建房屋为交房日起90日内,已建房屋为合同订立日起90日内取得权属证书;
7、产权违约:“买方不能在期限内取得权属证的,买方不退房的,卖方按已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
本条卖方如果一次性支付完违约金,但权属证就是办不了,怎么办?多年以后,买方究竟住着谁的房子,恐怕自己也不知道。至于房屋将来的转让、抵押等问题想都别想了。
8、其他约定:“楼宇屋面使用权归卖方;外墙使用权归卖方”
卖方总算清楚一点,屋面和外墙所有权归买方。所有权当然包含使用权。
本条卖方侵占了买方的使用权。如果卖方不让步,有两个办法解决,要么定期收取卖方使用租金,要么让卖方把屋面和外墙拿走,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买方不要了。
至于有人说,这是房产局规定的标准文本条款。但我们终究相信政府还不至于拿业主的东西乱送人。
9、拒绝交房:“买方在交清各种基金和税之前,卖方有权拒绝交房”
基金和税是向国家缴纳的,如果国家授权卖方征收,则可向卖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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