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签订购房合同都是统一在电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但并不
1、现在签订购房合同都是统一在电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但并不等于电子合同内容都统一。千万不要被某些人宣称电子合同是房产局统一制定并规定不能修改的合同,否则房产局将不予备案的谎言所吓唬。记住:是合同就可以协商修改。如果房产局不备案,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2、收房时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交接书》有类似不公平条款:“业主已检查该房屋的质量,可以接受房屋”、“房屋质量符合《购房合同》之约定,业主无异议……”对此,业主应当义无反顾地拒签。否则,一旦将来房屋发生质量问题,既不会有开发商的理睬,也不会博得法院的同情,得到的结果顶多是物业公司的拖拉与敷衍。
3、虽然从开发商的“道理”上说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要求,开发商应当将专变变压器改为公变,但即使所有业主都要求,开发商也不见得会改!唯有发掘其他问题通过重大理由才可能迫使开发商达成‘专改公’的"交易"。
4、《物业服务合同》有类似条款: a.业主应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b.……否则物业公司有权停电、停水;c.……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等等。这些都是物业公司自我安慰的条款,对此,业主可大胆拒签。
5、收房时,即使业主未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等所谓的合法费用及预支一定的物业服务费,也不是导致物业公司拒绝交房或交钥匙的理由。因为向业主交房的不是物业公司而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是受开发商委托,以开发商的名义交房。只要业主未欠开发商的钱就有权收房。
6、收房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要以为仅仅是开发商的责任,物业公司可能同样有责任。因为物业公司未履行接管物业时的验收义务,导致业主蒙受损失,所以物业公司同样难咎其责。
7、不要轻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它是业主将来能否安居乐业的先决条件。合同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细化,尤其避免产生歧义。否则法院对于业主将爱莫能助。如果收房时物业公司以必须先签订显失公平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交房条件,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拒签合同,回头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8、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应当是按月支付,而且是后付。并非现行的按季度预付。
9、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业主蒙受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业主不能坐等物业公司主动赔偿。这样等一辈子也等不来。因为拒不赔偿是目前中国物业管理的行业不正之风,资质再高的物业公司都如此。所以业主必须积极主动并开动脑筋,才有望获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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