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论坛好房专家『 律师专栏 』『 戴勇坚律师 』 [转帖]请问国土部门的三条理由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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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请问国土部门的三条理由都成立吗?

[转帖]请问国土部门的三条理由都成立吗?

我经公开拍卖,购买国有银行某支行的一层门面256平方,该楼共有八层,上面七层为职工宿舍,原土地使用权证注明为商业用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到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国土部门提出几个问题:1、拍卖未经国资委评估,未经国土部门共同参预拍卖,所以拍卖无效,应重新拍卖。2、土地转让他人等于改变用途,要收土地出让金五万余元。3、转让手续需到该行市分行盖章同意。所以国土部门拒办过户手续。而该银行的市分行则认为该支行具有法人资格,不需市分行盖章。请问国土部门的三条理由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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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土地原属划拨地,其转让须经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同意方为有效,且转让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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